赣人社字〔2020〕118号
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9〕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和科研院所职称自主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评审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合理设置职称申报条件,科学制定评价标准,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淡化论文发表数量、承担项目数量和经费,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注重评价研究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贡献,不得将SCI论文相关指标和海外学习经历作为职称申报的前置性、限制性条件。
二、进一步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由自主评审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照学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需要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加强聘后考核管理,建立岗位动态管理机制。
三、自主评审高校和科研院所要认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的主体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对已制定的职称申报条件进行自查、修订并在2020年度职称评审时执行。省人社厅将会同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加强对高校和科研院所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对评审过程建立巡查制度,对评审质量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