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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学院专业技术各系列资格条件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

(2012年修订版)

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教师、实验系列资格条件作如下修订。

一、教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教授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取得重大成果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论著,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或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1967年底前出生人员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5年、1968年1月1日后出生人员须获硕士学位、1978年1月1日后出生人员须获博士学位(外语专业除外),取得副教授资格,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其中年龄45周岁以下的申报对象应有半年及以上国(境)外本学科进修学习经历。

2、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八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技术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每年授课60学时以上,撰写一篇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含内刊、增刊),并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系统讲授本科或专科三门以上课程,其中至少一门为基础课,主讲过2次以上学术讲座,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学效果好,本科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并至少有1次被评为优秀。

第五条 必备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立项主持或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入选国家“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1项(前1)

2、发表A类论文4篇

3、获科研成果一级奖励(前5);或获科学技术类科研成果二级奖励二等奖以上(前2),或获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二级奖励一等奖以上(前2)

4、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前5),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前1)

5、艺术创作获一级奖励(前1)或获二级奖励一等奖以上(前1)

第六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科研成果一级奖励(前5),或二级奖励二等奖以上(理工科排名前2,人文学科排名前1);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前5),或获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1);或获艺术创作一级奖励,或获二级奖励二等奖以上。

2、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非经费自筹项目)1项(前3),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非经费自筹项目)1项(如果主持完成省教育厅科研课题须有2项);

第七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发表B类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基础课教师可减少1篇B类论文;如有A类论文,B类论文可减少1篇)。

第八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

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1);或

获得国家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1)。

第九条 优秀教学型教师业绩及论文论著条件

年均授课超过300学时,教学业绩突出,且获得下列荣誉之一者,其业绩及论文、论著条件按对应副教授资格条件执行。

1、获国家级教学类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省级教学类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

2、入选国家“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1项(排名前三)。

3、入选“江西省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2项以上(排名第一)。

4、获得全国模范教师荣誉称号。

5、指导本校学生参加专业竞赛并获国家级一等奖(排名第一)。

二、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副教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具有承担科研课题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厅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件;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满2年,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2、1967年底前出生人员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5年、1968年1月1日后出生人员须获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其中年龄40周岁以下的应有半年及以上本学科进修学习经历(具有博士学位者免)。

3、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2点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符合本条件第八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技术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每年授课60学时以上,撰写一篇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含内刊、增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系统讲授本科或专科三门以上课程,其中至少一门为基础课,主讲过2次以上学术讲座,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学效果好,本科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并至少有1次被评为优秀。

2、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突出业绩,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辅导员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综合表彰。

第五条 必备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或省教改重点项目1项;入选省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1项(前1)

2、发表A类论文2篇或B类论文4篇以上

3、获科研成果一级奖励(前5),或获科学技术类科研成果二级奖励三等奖以上(前2),或获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二级奖励二等奖以上(前2)

4、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前5),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1)

5、艺术创作获一级奖励(前1),或二级奖励二等奖以上(前1)

第六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科研成果一级奖励(前5),或二级奖励三等奖以上奖励(理工科排名前3,人文学科排名前2),或三级奖励一等奖(理工科排名前2,人文学科排名前1);或获国家教学成果奖(前5),或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2);或获艺术创作一级奖励,或二级奖励三等奖以上,或三级奖励一等奖以上奖励。

2、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非经费自筹项目)一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二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非经费自筹项目,前4);或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非经费自筹项目,前2)一项以上(如是完成省教育厅课题须为主持人)。

3、指导本校学生参加专业竞赛并获全国性二等奖以上(前1)。

4、获省讲课竞赛、多媒体讲课竞赛一等奖以上;获专项类讲课竞赛全国性二等奖以上。

第七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发表论文:理工类C类本专业论文7篇以上,文科类8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A类论文或3篇B类论文;基础课教师可减少1篇B类论文)。

第八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

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1);或获得省(部)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1)。优秀教学型教师业绩及论文论著条件。

第九条 优秀教学型教师业绩及论文、论著条件

年均授课超过300课时,教学业绩突出,且获得下列荣誉之一者,其“业绩条件”视同符合晋升要求,且“论文、论著条件”中B类论文数量可减少1篇。

1、获国家级教学类成果奖或省级教学类成果二等奖(排名前三)。

2、入选国家“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1项(排名前三)。

3、入选“江西省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1项以上(排名第一)。

4、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模范教师荣誉称号。

5、指导本校学生参加专业竞赛并获国家级二等奖(排名前二)且入选“江西省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二)。

三、 讲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讲师须对本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教研活动,教学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满2年,取得助教资格,受聘助教职务满2年。

2、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并具备10年以上高校教龄)、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3、具备上述第(2)点规定学历(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者,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技术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撰写一篇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含内刊、增刊),每年授课60学时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地讲授一门以上课程;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专业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教学效果良好,本科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2、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较好业绩,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辅导员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综合表彰。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三等奖以上。

2、 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含优秀教学成果奖)(前3);艺术创作获三级奖励二等奖以上(前1),或四级奖励一等奖以上(前1);

3、 主持完成校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完成市厅级课题(前2)、省部级课题(前3)、国家级课题(前7)或国家级子课题(前3)。

4、 指导本校学生参加专业竞赛并获全国性三等奖以上(前1)。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发表B类论文1篇;或C类论文3篇以上;或C类论文1篇且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

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1);或获得市(厅)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1)。

四、 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级实验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大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的能力,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参加实验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并取得具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实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或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具有指导和培养中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高等学校或教育事业单位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满2年,取得实验师资格,受聘实验师职务满2年。

2、1969年底前出生人员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5年、1970年1月1日后出生人员须获硕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3、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技术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撰写一篇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含内刊、增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至少有1次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

2、 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

3、 积极开展本学科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在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科研成果一级奖励(前5)或二级奖励一等奖(前4)、二等奖(前3)、三等奖(前2),或三级奖励一等奖(前2)、二等奖(前1);或获国家教学成果奖(前5)或省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前2);或获艺术创作一级奖励(前1)或二级奖励三等奖以上(前1)或三级奖励二等奖以上(前1)。

2、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非经费自筹项目,前5)一项以上;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非经费自筹项目,前3)一项以上(如是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须为前2);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非经费自筹项目)一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二项以上。

3、作为项目负责人,成功设计重要实验装置,或改进关键实验技术、设备性能,使用效果良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证明材料)。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发表C类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B类论文(如有A类论文,B类论文可减少1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

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1);或获得省(部)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1)。

五、 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实验师须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和技巧,能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科研成果;掌握实验教学规律,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参加编写实验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实验教学效果良好;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论著;具有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人才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高等学校或教育事业单位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满2年,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2、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并具备10年以上高校实验工作工龄)、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4年。

3、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4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4年;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技术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撰写一篇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含内刊、增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并指导学生实验的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2、 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三等奖以上。

2、 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含优秀教学成果奖)(前3);艺术创作获三级奖励二等奖以上,或四级奖励一等奖以上;

3、 主持完成校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完成市厅级课题(前2)、省部级课题(前3)、国家级课题(前7)或国家级子课题(前3)。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发表B类论文1篇;或C类论文3篇以上;或C类论文1篇且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

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1) 或获得市(厅)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1)。

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科研成果(项目)、科研成果奖励、艺术创作奖励认定均参照《关于印发〈景德镇陶瓷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景陶学院发[2011]128]号)中教学、科研标准执行。

艺术创作以外的其它集体项目获文学艺术奖按同级别的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奖处理。

全国美展入选奖为人文艺术二级奖励一等奖。

“视同”、“等同”不能作为必备条件。

二、凡获奖证书均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其中教学成果项目不含指导学生奖;艺术类获奖必须是排名第一;论文获奖不能计为业绩条件中的奖项。

指导学生获奖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认定,且一项奖项只能有一人排名第一。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包括精品课程(或研究生优质课程)、双语示范教学,按同级别科研非经费自筹项目处理。

多媒体课件获奖按低一等次教学成果奖处理;教材获奖按同级别教学成果奖处理,教材获奖与教材不能重复计算业绩。如教材获奖未分等次,则优秀奖按同级别的二等奖处理。

如无特别说明,凡冠有“等同于”、“视同为”的成果不计为业绩条件中的奖项。

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

三、科研课题应与本人所从事学科一致,如为跨学科课题须为主持;除正式调入学校前的业绩外,所有业绩必须以景德镇陶瓷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攻读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课题必须有所在学校科研处审核并盖章的课题鉴定表,如是以我院为第二署名的折半计算,未署我院名称的不计算)。

横向课题以到学校财务帐上的实际可支配经费为依据,由科研处认定。主持承担本专业领域横向课题经费达到表中数额的可视为符合相应级别的业绩条件(不能充抵必备条件):

类别

视同省级项目

视同市级项目

工程类、艺术设计类

理工类

人文社科类

工程类、艺术设计类

理工类

人文社科类

单项经费(万元)

100

60

20

50

30

10

四、“论著”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如系合著,则本人必须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论著”如有字数要求的,均是指单本著作字数,不能多篇累加。

“论著”字数认定:“论著”内须有署名,如有注明本人参与编写内容,则按该部分内容计算字数;如未注明本人参与编写内容,则按总署名人数平均计算。

专著(前1)可视同为B类论文2篇或C类论文3篇;译著、教材(前1)可视同为C类论文2篇;

五、“论文”是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并必须为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论著的内容必须与本人所从事学科一致。凡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除非被SCI、EI或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论文认定:刊物必须是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认定的,并论文能在《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库》中得到核实(能有效说明情况的除外)。

论文必须以我院为第一署名(读研期间,以我院为第二署名的折半计算,未署我院名称的不计算)。

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前1)视同为1篇A类论文或2篇B类论文或3篇C类论文。

以下情况的艺术作品可计论文数:作品获艺术创作奖励一级奖或二级奖一等奖的或被中国美术馆、国家博物馆收藏的,视同B类论文;作品获二级奖励三等奖以上或三级奖励二等奖以上,视同C类论文,但以上作品不能同时计为业绩奖项。作品、专利计论文数时申报高级资格只限2篇,申报中级资格只限1篇。

晋升教授资格必须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晋升副教授资格必须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晋升讲师资格必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均不含“视同”)。

教改教研论文视同同级别的科研论文,总数不能超过3篇。

六、晋升教师、实验系列高级职称须通过论文送审。

七、 年均授课学时数是指任现职以来承担本部本专科教学工作实际年均标准学时数。

八、 基础课教师认定参照《景德镇陶瓷学院校内津贴实施方案》(景陶院发【2010】98号)中“教学为主型教师”执行,由教务处认定。

九 、以下人员可免授课质量:

(1)任现职以来,经学校同意长期在校外脱产进修学习或工作的,在校工作不超过一年申报职称者;

(2)专职辅导员,获得省优秀辅导员申报讲师、副教授者。

十、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可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高校教师、实验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资

格审查,参照以下执行:

(1)以考代评取得中级资格的人员(如会计师、馆员等)在聘任时须符合本规定实验系列相应级别的论文论著条件。

(2)晋升辅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者,其学历、资历条件参照省条件执行,业绩、论文论著条件:正高应达到学校教授条件(必备条件除外),副高应到达学校高级实验师条件,中级应到达学校实验师条件。

(3)申报转系列职称者,应完全参照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十一、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和业绩终算时间一律按省人事厅文件执行。

十二、本条件科研项目含科研类和教改类项目,科研类项目、获奖、论文论著等由校科研处(研究生处)负责审核认定;教改论文、教学成果类奖励、教研项目、授课质量等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审核认定。

十三、本规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国内外研修要求”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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