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我校师资队伍整体水平,拓展我校教师视野,增强教师国内外学术交流能力,学校每年通过校际交流、省教育厅或人社厅选派、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合作等方式,选派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外著名高校和研究机构进行研修学习。
第二条 访学研修形式主要有国家公派、省公派、学校公派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四条 研修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身心健康。承诺研修后回校工作5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职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可申请研修。
1.申请国(境)外研修条件:受聘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后连续在校工作3年以上;在校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硕士学位;在校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硕士学位的,可申请语言类国外进修3个月或以下(考核优秀的优先,下同)。
2.申请国内研修条件:受聘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后连续在校工作一年以上;在校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硕士学位。
第五条 申报上级有关部门资助的研修人员除需符合学校有关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的条件要求。
第六条 各教学院(系部)必须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选派国(境)外研修半年及以上结束后或提升学历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人员,必须回校在岗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方能申请提出下一次研修;选派国内研修6个月及以上或国(境)外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必须回校在岗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方能申请下一次研修。
第七条 选派研修人员优先考虑博士授权学科、支撑学科和一级硕士点人才梯队成员,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创新(教学)团队成员、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及重大横向科研项目骨干成员、学校扶持的新兴学科学术骨干、省级精品课程主讲教师、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负责人等;优先资助教学科研能力强、有培养潜力、安心在校工作的优秀中青年教师。
第八条 参加研修人员应优先选择重点大学、重点专业院校、科研机构或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知名大学或著名研究机构,研修的学科或专业应是该学校(国家)的强项,导师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每年12月底之前,个人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教师赴国内(外)研修学习申请表》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各教学院(系部)、工程中心、研究所等根据本部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结合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需要,在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提出部门研修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处汇总并制定下一年度教师研修计划,经分管人事校领导审定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条 列入研修计划的人员,个人需提供研修单位邀请函等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审核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未列入学校批准计划的研修人员,学校不予资助;管理岗位副科级及以上“双肩挑”人员申请脱产学术研修学习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需先报告有关部门辞去管理岗位职务,经部门领导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再到人事处申报研修计划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资助办法
第十二条 访学研修人员资助办法如下:
1.出国访学、短期语言进修资助办法:由学校选送的,在国外学习期间,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80%资助在国外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括:食宿费、学费、交通费、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学术活动补助等;办理出国手续的护照费、签证费和办理签证期间的2至3次往返旅费、学校至国外目的地的一次往返交通费(限经济舱)等,凭学校财务认可的票据报销;申请上级有关部门资助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上级部门资助标准低于学校相应标准的,学校补齐相应资金差额。
2.境外访学,按出国访学方式资助,参照消费水平相当的国家或地区资助标准执行。
3.国内访学1年的,实际使用经费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按实际使用经费全额报销(争取到上级有关部门资助的,上限可增加获批资助额的50%);实际使用经费超出4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报销;其他情况按以上计算方法平均按月计算资助;实际使用经费指访学人员从学校至目的地的每六个月一次往返交通费、住宿费、访学学费等,凭学校财务认可的票据报销。
4.研修人员需要延长期限的须经学校批准,延长期内费用自理。
5.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参加国外研修行前英语培训的,按照学费、培训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实际发生数额给予资助。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三条 选派国(境)外研修人员,研修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照常晋升,工资及相关待遇作为培养费用照常发放;未按期返校的人员,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由于工作、学习需要延期的,经学校批准的除外);选派出国研修人员在国外期间不享受回国休假待遇;研修人员可借支适量经费,借支经费不超过2万元。
第十四条 选派访学研修、培训人员在研修、培训期间减免教学工作量(访学人员不得安排教学工作)。完成本岗位要求的科研工作量考核的,全额发放与工资等额的培养费,未完成本岗位科研工作量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等额的培养费部分,按完成科研工作量的比例计发。
第十五条 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以突出的工作业绩和学术水平争取获得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和经费支持,学校给予奖励性生活补贴。由学校推荐组织申请争取上级有关部门资助的访学研修人员,学校给予上级部门资助金额的30%作为奖励性生活补贴;国内访学研修人员在外研修期间学校发放600元/月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 选派研修人员在研修期间可以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岗位竞聘。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研修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由学校和派出部门共同负责。人事处负责访学研修的计划制订、人员选派、管理及考核督促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相关外事联系、手续办理等工作;派出部门承担本部门派出研修人员的跟踪管理与考核工作的主要职责,督促研修人员全职访学学习,切实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 研修人员提出申请时要向学校提交研修计划,包括研修目标、任务、具体安排、预期成果等。经学校批准参加研修的教师,研修前,须与学校签订《选派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做国内(外)访问学者合同书》,合同中要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和服务期限、违约责任,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研修期间,研修人员应按照研修计划积极参加教学科研活动;研修结束后要向所在部门和学校汇报学习研修情况。
第十九条 研修人员学习结束后1-2周内必须及时回校报到;回校后1个月内,研修人员必须向所在部门及人事处提供研修证书复印件、3000字以上的研修总结、5张以上研修工作相关照片和有关活动资料,国外研修人员必须提供出国护照中所有有关研修期间出入境记录的扫描件;回校3个月内,国外研修人员至少在学校或学院(系部)用外语举行一次相关学术讲座,国内研修人员至少在学院(系部)或教研室举行一次相关学术讲座,学术讲座由所在学院(系部)负责组织,要求所在教研室全体教师参与。访学开始至访学结束后1年内,教师需发表B2类(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论文1篇。
第二十条 研修结束后必须回学校工作5年及以上,参加两种(次)以研修培训的,服务期限累加。未满服务期,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者,视为违约,须按未满服务年限比例返还学校为研修人员提供的培养费(培养费包括上级部门及学校资助的费用,脱产期间所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经查实,研修期间有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有未完成学习任务甚至弄虚作假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研修学习期间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职称评聘、岗位聘任等的重要依据;逾期未归的研修人员,按旷工处理,并根据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研修人员回校后,须在3个月内提出考核申请,并在1年内完成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访学成效特别优异者,所在学院(系部)可向人事处推荐其考核“优秀”,由人事处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审定,“优秀”比率控制在当年应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20%以内。完成各项访学任务者,考核合格。未完成访学任务者,考核不合格。未提出考核申请、未按时完成考核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由研修人员所在院(系部)负责组织。考核组成员应为单数,须具备高级职称。考核结束后,由所在学院(系部)将讲座照片、讲座参与人数、PPT、发表论文复印件、考核结果等相关资料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考核优秀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并报销研修费用。考核合格者,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复核后,可报销研修费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报销研修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研修培训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