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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5
点击:次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工作,根据《事
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 70 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 17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以下简称转岗)是指
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管理规定,从现岗位类别聘用到其他岗位类别的转换流动。
第三条
转岗应本着工作需要、人岗相适、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及要求,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进行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转岗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四)适应拟聘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年龄条件;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转岗前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六条
从工勤技能岗位转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
的人员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
(二)女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七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转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竞聘五级职员岗位,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
位满1年,或者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满6年;
(二)竞聘六级职员岗位,应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满1年,或者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位满6年;
(三)竞聘七级职员岗位,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
位满3年;
(四)竞聘八级职员岗位,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及以上岗位满3年。
第八条
从工勤技能岗位转到管理岗位的,应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首次聘用到管理岗位的,一般聘用到九级职员及以下岗位。
第九条
从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转到专业技术岗位的,
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聘用到本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
第十条
从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转到工勤技能岗位的,必须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核。
第十一条
转岗竞聘工作应与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相结合,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转岗人员重新签订或变更聘用合
同,并到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岗位聘用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除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任命等特殊情形外,聘期内
原则上不能进行转岗。
第十四条
转岗人员从聘用次月起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关工资待遇,并按新聘岗位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对由工勤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第十六条
未按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
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得开展转岗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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