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过渡房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房屋使用效益,用心用情解决好教职工过渡房使用需求,根据《景德镇陶瓷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陶大发〔2023〕2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过渡房主要用于在景德镇市市区内无住房或住房离学校较远的新入职教职工或临时住房困难教职工过渡居住。
第三条 过渡房首次申请居住时间不超过3年,如有特殊情况,可不间隔申请延期居住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2年。
第四条 过渡房属于学校公用房,学校房产管理领导小组为过渡房管理机构,人事处负责过渡房申请、使用等日常事务管理。
第五条 过渡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过渡房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申请人员为新入职教职工,在景德镇市没有住房,或在景德镇市的住房离学校距离超过30公里。
2.因家庭遇到困难、变故等情况,迫切需要房屋周转的在职教职工。
(二)申请各类房型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间教工宿舍申请人员为单身教职工。
2.二室一厅过渡房申请人员为已婚教职工,且夫妻双方均在景德镇市工作、生活。
3.三室一厅过渡房申请人员应为学校引进的博士人才或其他高层次人才。
4.一室一厅(精装修)过渡房申请人员应为学校引进的博士人才或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入住申请
1.申请入住人员应如实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过渡房申请表》(具体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人事处审核。
2.人事处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二)延期申请
1.过渡房居住时间满3年,因特殊情况需申请延期的教职工,应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过渡房延期申请表》(具体见附件2)说明延期原因、明确延期时间、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
2.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报请学校房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居住期限,并按批准的延期期限居住。
第七条 居住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居住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主动配合学校对过渡房进行管理,同时履行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保管、爱护义务。
(二)居住人不得擅自改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占有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如消防通道、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等)或改作他用。由居住人造成的过渡房建筑结构、屋面墙面破坏及其它设备、设施损坏、遗失,由居住人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三)居住人应注意过渡房水、电、网络等公共设施的安全使用,产生的水、电、网络等费用由居住人承担。
(四)过渡房仅限学校在职教职工本人居住,严禁转让、转租、转借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房屋使用资格,收回房屋。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教职工工作调动、离职、退休时应按时搬离过渡房并办理退房手续。
第八条 在首次申请及延期申请批准期限内,不收取过渡房使用租金。超出5年居住时间,则按不同房型收取租金。
第九条 超期租金标准参照本地同类房屋租金价格,每两年由人事处会同教职工代表共同调研后制定,报请学校批准后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过渡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现自然损坏,居住人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房屋管理中心)、后勤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报修。
第十一条 对不再符合过渡房居住条件,无故不退房者,责令其限期退房。对拒不退房的,每月按照超期租金的二倍收取罚金。对长期拒不退房,且情节严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景德镇陶瓷大学过渡房管理规定》(景陶大发〔2017〕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景德镇陶瓷大学过渡房申请表
附件2:景德镇陶瓷大学过渡房延期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