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时间:

师资队伍

你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师资队伍

关于印发《景德镇陶瓷学院关于加强中青年教师实践锻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

景陶院发〔2015〕91号

各部门,各学院(部):

《景德镇陶瓷学院关于加强中青年教师实践锻炼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8日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景德镇陶瓷学院

2015年12月8日

关于加强中青年教师实践锻炼管理办法

为增强学校中青年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和艺术创作能力,建设高素质、高水平、国际化的教师队伍,为学校转型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鼓励中青年教师到公司企业生产一线参加实践锻炼,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选派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择优选送、加强实践、服务行业的原则。

(二)实践对象

1. 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没有工程实践背景、艺术工程创作、产品设计开发等经历的教师。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于参加实践锻炼:

(1)已有在公司企业等基层实体工作经历2年以上者;

(2)主持完成单个横向科研课题经费:工程类、艺术设计类100万元以上者,理工类60万元以上者,文科类20万元以上者;

(3)从事基础理论课程教学工作者;

(4)在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工作1年以上者;

(5)由学校派出到外单位挂职6个月以上者。

(三)实践内容

围绕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及学校转型发展的需求,通过参与实体部门的研发、生产、销售、管理、艺术创作及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等形式,到基地、企业、公司、研究机构等行业一线参加实践锻炼。

(四)实践时间

原则上至少为6个月,最多不超过1年。

(五)实践地点

须是学校认可的教学实践基地,由所在院(部)负责组织协调,统一安排。

二、审批程序

(一) 教师个人申请

教师根据本人从事专业与教学的需要,填写《景德镇陶瓷学院教师实践锻炼申请表》,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部门选拔推荐

各部门根据自身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以及教师实践学习和教学工作计划安排,对申请人选做出是否推荐派出的决定,并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和对申请人实践锻炼进行考核的内容,考核内容应以量化指标为主要形式,且必须是可完成、可操作的。各部门要汇总并填写好《景德镇陶瓷学院教师实践锻炼汇总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三)人事处及分管校领导审批

人事处汇总后,报请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相关手续的办理

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离校前,需到人事处办理教学工作量减免的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三、考核要求

(一)返校报到

实践期满,一周内必须回校向所在部门和人事处报到。若因工作原因需要延长实践期限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部)同意,并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长实践期限,且延长期限不超过1个月。

(二)考核材料

教师本人在实践锻炼结束后30天内要主动向所在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填写《景德镇陶瓷学院教师实践锻炼考核表》,并提交以下材料:5张以上实践锻炼工作相关的朔封照片和有关活动资料,2000字以上的实践总结(含电子稿),实践期间所在实践单位出具的考核鉴定,量化考核的工作业绩(含专利、发表论文、横向课题等)相关证明材料,考核汇报材料(含PPT)等。

(三)考核方式

考核由教师所在部门负责组织,严格按教师申请表中的考核内容、个人总结、实践单位考核鉴定及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以答辩形式进行,教师个人PPT展示汇报,专家现场评议。

(四)考核结果及使用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并报人事处备案,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四、相关待遇

(一)教师参加实践锻炼期间,全额发放工资福利待遇,科研工作量照常考核,免除教学工作量(不得安排教学工作,指导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除外)。在景德镇市之外的单位进行实践锻炼者,学校发放600元/月生活补贴。

(二)实践锻炼期间的经费报销范围为住宿费和每半年一次的往返交通费(不含市内交通费),凭学校财务认可的票据报销。

(三)单位不解决住宿者,报销住宿费总计不超过600元/月,凭学校财务认可的票据报销。

(四)在实践锻炼结束且考核合格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并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五、相关责任

(一)如有以下情况者,不予报销相关费用,也不享受相关补贴:考核不合格者;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者;实践期间擅自离岗者。

(二)在实践锻炼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者,应全额退回学校为其提供的培养费(含实践期内学校支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三)实践结束后未按期返校工作者,停发一切工资及福利待遇,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3个月,3个月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附则

(一)除学校因工作需要派出学习或实践锻炼外,对已参加实践锻炼6个月及以上者,应在学校承担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脱产学习或实践锻炼。

(二)学校一般在每年11月办理下一年度参加实践锻炼教师的审批手续。

(三)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教育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江西省教育厅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景德镇陶瓷大学

版权所有©2017景德镇陶瓷大学人事处    技术支持:景德镇陶瓷大学移动互联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