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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7-04-05 点击:

(赣人社字〔2010〕40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退出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中,因工作需要,根据组织安排退出领导岗位、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任原职务满8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一般可根据其原任领导职务级别,聘用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但此类受聘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单位相应领导岗位数的50%。
  二、关于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调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现单位核准的岗位数内重新进行岗位聘用。如现单位相应岗位数没有空缺或未设置相应岗位,可暂时聘用到低一层级岗位中的最高等级岗位,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该聘期满后,须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重新竞聘上岗,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关于调入工勤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工勤人员,在原单位聘为技师,而现单位没有空缺或未设置技师岗位的,可聘用到高级工岗位,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原单位聘在高级工及以下岗位的,如现单位相应岗位数没有空缺或未设置相应岗位,可按原聘岗位聘用,并保留原聘岗位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从企业调入,以及政策性安置的工勤人员,在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考核前,暂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初级工进行岗位聘用,确定相应工资待遇。符合晋升较高技术岗位等级条件的,可以在两年内申报相应岗位等级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在相应等级岗位,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四、关于专业技术岗位聘用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后,首次聘用到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时,一般只能聘用到该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有余额时,应按照相应层级岗位内部等级控制比例进行岗位聘用。
  五、关于合同制工人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问题
  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其合同制工人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后,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证书问题
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给受聘人员印制颁发岗位聘用证书,样式见附件。
附件:《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证书》(样式)
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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